“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金融危机、重大政策调整等。
“变更”则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动是重大的,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合同失去本来的平衡和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情势变更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司法程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认定情势变更一般考虑以下方面:①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②客观事实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③客观事实的发生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④客观事实发生于订立合同之后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⑤不变更合同内容或不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等。一般满足上述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构成情势变更,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