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北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张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15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2018411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蓝色港湾对面好运街停车场出口处,酒后驾驶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张XX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0.3mg/100ml。被告人张XX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张X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XX当庭认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4112018510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二、案例点评

危险驾驶案件,检察院量刑建议1-4个月,经过有效辩护,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判处拘役1个月,实为危险驾驶案件的最低量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