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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2日|分类:暴力犯罪 |87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560时许,被告人胡XX伙同罗X(已判决)、幺XX(已判决)、王XX(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海淀区X村金X丽歌舞厅内,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郑某(男、28岁)、李某(男、25岁)发生纠纷后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将被害人郑某、李某打伤,致被害人郑某左眼眶内壁、下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致被害人李某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头颧骨颞突骨折、右颞骨颧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胡XX2018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胡XX家属于2018119日代为向被害人郑某赔偿人民币两万元,向被害人李某赔偿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郑某、李某对被告人胡庆雨的行为表示谅解。

最终,经我方辩护,法院认定被告人胡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案例点评

被告人胡XX从轻处罚,得益于我方如下辩护观点:

1、被告人胡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3、其犯罪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认罪认罚;

4、被告人认罪认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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