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6日0时许,被告人胡XX伙同罗X(已判决)、幺XX(已判决)、王XX(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海淀区X村金X丽歌舞厅内,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郑某(男、28岁)、李某(男、25岁)发生纠纷后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将被害人郑某、李某打伤,致被害人郑某左眼眶内壁、下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致被害人李某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头颧骨颞突骨折、右颞骨颧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胡XX于2018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胡XX家属于2018年1月19日代为向被害人郑某赔偿人民币两万元,向被害人李某赔偿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郑某、李某对被告人胡庆雨的行为表示谅解。
最终,经我方辩护,法院认定被告人胡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案例点评
被告人胡XX从轻处罚,得益于我方如下辩护观点:
1、被告人胡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3、其犯罪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认罪认罚;
4、被告人认罪认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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