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1.2017年3月3日,新X公司与润X公司及深圳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重庆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签署《业务处理协议》,新X公司向润X公司提供专项借款人民币176047874.74元,指定用于归还全部融资款。润X公司应于2017年4月15日之前向新X公司全额无息归还全部欠款,逾期归还的,就逾期未还款项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比例向新X公司承担延期还款违约金。
2.为担保《业务处理协议》项下的主债权,润X公司、山东XX公司与新X公司签署《货物质押监管协议》,约定润X公司将山东XX公司仓库内现有的毛板栗112.4吨、板栗仁1994.8吨、板栗粉16.47吨、小包装产品232.54吨、罐头70.6吨,以上合计2426.8吨,以及润X公司在山东XX公司仓库3000吨提货单的提货权,为润X公司向新X公司归还《业务处理协议》项下借款资金,向新X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山东XX公司以保管人、保证人身份盖章。
3.为担保《业务处理协议》项下的主债权,润X公司、山东XX公司、甘肃XX公司、郑XX、张XX与新X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甘肃XX公司同意以其公司名下持有的全部林权作为抵押资产,为润X公司、山东XX公司、郑XX、张XX向新兴公司履行《业务处理协议》项下全部还款责任,以及为《货物质押监管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提供抵押担保。
4.为担保《业务处理协议》项下的主债权,郑XX出具《保证书》,对《业务处理协议》及《货物质押监管协议》项下润X公司、山东果XX公司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现润X公司拒不履行《业务处理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山东XX公司、甘肃XX公司、郑XX拒不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
1.判决润X公司向新X公司支付人民币176047874.74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从2017年4月15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的违约金22815804.57元(从2019年1月23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期间的违约金,按照上述计算标准另行计算);
2.新X公司就润X公司的上述债务对润X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享有质押权,有权以该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山东XX公司在货物短损灭失或新X公司质权落空的价值在实际损失范围内向新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山东XX公司、甘肃XX公司、郑清对润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二、案例点评
本案为金融借款纠纷,争议标的巨大,且债权人、担保人主体众多,涉及到合同法、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综合运用,要求律师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最终法院判决我方胜诉,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及相应的担保责任,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