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北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北京润XX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新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6日|分类:金融证券 |5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1.201733日,新X公司与润X公司及深圳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重庆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签署《业务处理协议》,新X公司向润X公司提供专项借款人民币176047874.74元,指定用于归还全部融资款。润X公司应于2017415日之前向新X公司全额无息归还全部欠款,逾期归还的,就逾期未还款项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比例向新X公司承担延期还款违约金。

2.为担保《业务处理协议》项下的主债权,润X公司、山东XX公司与新X公司签署《货物质押监管协议》,约定润X公司将山东XX公司仓库内现有的毛板栗112.4吨、板栗仁1994.8吨、板栗粉16.47吨、小包装产品232.54吨、罐头70.6吨,以上合计2426.8吨,以及润X公司在山东XX公司仓库3000吨提货单的提货权,为润X公司向新X公司归还《业务处理协议》项下借款资金,向新X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山东XX公司以保管人、保证人身份盖章。

3.为担保《业务处理协议》项下的主债权,润X公司、山东XX公司、甘肃XX公司、郑XX、张XX与新X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甘肃XX公司同意以其公司名下持有的全部林权作为抵押资产,为润X公司、山东XX公司、郑XX、张XX向新兴公司履行《业务处理协议》项下全部还款责任,以及为《货物质押监管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提供抵押担保。

4.为担保《业务处理协议》项下的主债权,郑XX出具《保证书》,对《业务处理协议》及《货物质押监管协议》项下润X公司、山东果XX公司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现润X公司拒不履行《业务处理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山东XX公司、甘肃XX公司、郑XX拒不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

1.判决润X公司向新X公司支付人民币176047874.74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从2017415日至2019123日期间的违约金22815804.57元(从2019123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期间的违约金,按照上述计算标准另行计算);

2.新X公司就润X公司的上述债务对润X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享有质押权,有权以该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山东XX公司在货物短损灭失或新X公司质权落空的价值在实际损失范围内向新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山东XX公司、甘肃XX公司、郑清对润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二、案例点评

     本案为金融借款纠纷,争议标的巨大,且债权人、担保人主体众多,涉及到合同法、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综合运用,要求律师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最终法院判决我方胜诉,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及相应的担保责任,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