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2月8日,A公司通过公司账户转账支付B公司账户50万元,附加信息及用途为借款购买材料。同日,B公司向A公司出具《借条》,载明兹由B公司收到A公司借款,金额50万元。
庭审中,A公司主张曾向B公司催款并提交2018年8月2日的催款函一份,B公司否认收到该催款函。A公司主张B公司同意按照月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并提交A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与昵称为“吴X元”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公证书,公证书第15页“吴X元”说“……我会按原借款约定的超期时间累计计算,利息按6分计”,第22页“吴X元”说“利息约定是3分,不会少一点!”
法院最终判决:一、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A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9月9日起计算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二、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例点评
本案虽然胜诉,但是当事人在借款时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比如没有还款期限、没写利息、没签担保合同、催款函没有保留邮寄单据等等,这为我们以后的举证提供了很大难度。这也再次提醒当事人:借款要谨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