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中,何X(出租方)仅提供了其与我方当事人谌X(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设备交接清单。称租赁合同解除后,谌X未向其返还机器设备,要求要求谌X赔偿机器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一审我方败诉。
二审接受当事人谌X委托后,我方搜集并提交了如下证据:连X(出租方)与何X(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连X的证人证言,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还原了案件事实,即:
2009年11月5日,案外人连X与何X签订《租赁协议书》,将北京大健荣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厂区房屋和机器设备出租给何X使用,连X和何X双方在物品清单上签字。
2010年5月25日,何X又把大健荣达厂房的一部分以及机器设备转租给谌X使用。何X与谌X在物品清单上签字。
何X转租给谌X的机器设备,均承租自连X及大健荣达公司。2017年12月,何X与谌X协商解除合同,涉诉设备物品均放置在原厂房。后来,连X又将谌X使用的机器设备作为废品出售,并明确不再要求谌X返还。
最终,二审法官在我方的强大证据支持下,直接改判,驳回了原告方何X的诉讼请求。
二、案例点评
二审改判是非常难的,本案能够翻盘,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们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重新梳理,并提交了关键性的证据—原出租方连X的证人证言,直接导致了本案的胜诉。
所以,打官司最终打的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