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由一起顾问单位的合同纠纷引起,大致情况是2019年7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合同签订预付50%订货款,收到发票与货后验收合格无任何问题一个月内支付余款5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50%的预付款,后被告迟迟不出货,故涉诉。
本案标的不大,但是判决结果却非常有典型性,因此作为经典案例供大家参考。本案原告交付的预付款共计31000元,但最后法院判决支持退还预付款另外由被告承担5万多的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司法解释规定一般高于造成损失的30%即视为过分高于。本案中一般为以31000元为基数的30%计算。
但是如前所说,本案是由一起顾问单位的合同纠纷引起的,那为何能支持如此高的违约金呢,因为当时在帮客户审核合同的过程中就注意到他们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是“交货期到后,每推迟交货一天,供方赔偿需方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按照该条款不难发现,经过200天违约金即为合同总额的100%,也就是说很容易突破法律的规定。作为购买方,我们自身的违约情况很少。故本律师在修改合同时将违约条款修改为“交货期到后,每推迟交货一天,供方赔偿需方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惩罚性违约金”。
最后通过法院的判决可以发现,法院为了建立诚信的营商环境,对不良商家实现其应有的惩罚性,认可了我们的违约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最终不光为客户拿回了预付款的损失,更是直接帮客户“赚取”了利润!
总结:民事法律关系很注重意思自治,当现有法律规定不一定能很好的救济将来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下,通过前期合同条款的设计,也可以给自己提供很好的保护,所以请重视平时跟对方签的每一份合同,每一个文件。
方银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