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我作为被告代理人,案情是2005年4月,原告借给被告共计136万元借款。约定较高利息,借款周期为25天。本案无其他争议点,唯一的就是该借条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3年,这里科普一下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法院是不会主动去审查的,只有当被告提出已经经过了诉讼时效时经法院认定确实已经过了时效了那么才会驳回原告的诉请。本案只约定周转周期25天属于约定不明,法院认定过了时效或者未过时效都是可以的,如果认定已过时效那么我方当事人136万的借款一分不用还,如果认定未过时效,那我方当时还要承担几百万的利息。在此情形下我方认为在判决未下之时提出调解是最好的办法,经过调解达成以90万元结清欠款并于一年半之内支付。
诉讼时效有时就是一把双刃剑,针对原被告在不同的案情中可以互相利用,其中延续时效的方法及认定时效是否经过的规则也很多。欢迎有类似情形的朋友咨询。
方银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