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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能要回恋爱时送出去的礼物吗?

发布者:唐久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4761人看过

2018年2月15日是传统的除夕佳节,而前一天又恰逢“情人节”,双节相连、喜气洋洋。然而,“有人欢喜有人愁”,对单身的朋友来说这段时间可能非常难熬,往往会被长辈们安排去参加各种相亲活动。当然,如果正好“郎有情,妾有意”,便能顺利脱离单身狗行列。

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往往会赠送给对方一些礼物,小到鲜花巧克力,大到轿车房子。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了解后,若能修成正果,步入婚姻的殿堂固然极好。但也难免有缘无分”,尴尬分手。

在分手后,不再谈感情,此时就难免落入俗套,有人就会思量自己在恋爱时送给对方的礼物能否要回来?多数人对小礼物毫不在意,但对厚礼就可能耿耿于怀了,甚至有人为此而对簿公堂。

那么,在法律上分手后能要回恋爱时送出去的礼物吗?如果闹到法庭法官咋判呢?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考虑哪些因素呢?

作为专业从事婚姻家事的律师,我们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以及对相关裁判的分析,总结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考虑的几个重要因素,供大家参考:

一、双方是否有婚约

虽然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我国部分地区还存在订立婚约习俗。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被人们俗称为未婚夫妻。因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如果赠与发生在婚约成立之后,那分手后,法院很可能判令接受赠与的一方返还赠与。

例如,某判决认为:婚约期间的赠与是不同于普通赠与的特殊性质的赠与,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将己方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实际上这种特殊性质的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如果解除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反之,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

二、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根据婚姻法规定,订婚并不是结婚前的必备程序,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婚约,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对此,司法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以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行为以及各自年龄、职业等情况判断(双方客观上不可能形成书面约定)赠与是否系以结婚为目的。若赠与系以结婚为目的,则该赠与是附条件赠与,在恋爱双方因感情不和而不能顺利结婚时,赠与一方诉请返还赠与财产,应当得到支持。相反,如果赠与仅仅是为了表达爱意或换回心意而无结婚之目的,则分手后不应要求返还赠与物。

例如,某判决认为:蒋小冬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赠与以结婚为条件,从蒋小冬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蒋小冬转账应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挽回王某心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而转账。上述款项总额虽较高,但从现有证据表明,蒋小冬个人经济条件较好,上述款项的给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因此,上述款项应属于一般赠与,王某无须向蒋小冬返还。

三、礼物价值以及赠与人收入状况

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感情馈赠对方礼物,如系金额较小,通常宜作为赠与处理;但如系金额较大,宜作为双方为婚后共同生活先行储备财产条件。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根据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等综合考虑双方的相处情况、分手情况及个人经济条件及本地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酌情确定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例如,判决认为:恋爱期间,李某某为孔某甲购买黄金首饰花费10993元。而李某某是一位农民,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作为自己的生活来源,其一次性支出10993元购买黄金首饰作为礼物赠送给孔某甲,该份礼物数额较大,应是李某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孔某甲的财物,从性质上应当属于彩礼的一部分。

四、赠送时间及双方感情程度

如果赠与发生在情人节、圣诞节等特殊日子,则符合特殊节日情侣互赠礼物表达爱意的常理,应为一般性赠与,分手后一方主张返还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同时,还应考虑双方感情是否到了谈婚论嫁程度,如男女双方家庭已经就结婚事宜进行了商讨、男女双方已拍摄婚纱照等,则可认定双方已到了谈婚论嫁程度,之后赠送物品系以结婚为目的,分手后应当予以返还。

例如,某判决认为,男方购买手机的时间为“平安夜”,符合恋爱期间男方在特殊节日向女方赠与礼物表达爱意的常理。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男方给予女方财物,因婚姻关系最终未能缔结,男方向女方主张返还财物的纠纷。而本案双方均承认二人在恋爱期间并未达到谈婚论嫁的程度,王某没有证据证明汪某向其索要财物,故对王某请求汪某返还手机及4000元之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建议:

“恋爱谈的应是感情而不是钱”这应是当下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的婚恋观念,,这也是“不让任何人以婚姻而获利”理念的一种反映。因此作为赠与一方,在赠送财物时一定要理性,尤其是大额财产的赠与。而作为受赠方也要理性,在婚恋中一个合适的人比财物重要,即便遇到对方要回赠与的财物也要有比较好的心态,尽量协商解决。


附相关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3条第1款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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