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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恋爱期间因异位妊娠致残时能否找男方索赔?

发布者:唐久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6日|分类:人身损害 |969人看过

“法律不理床上之事”为一句广为流传的罗马法法谚。那么,是否法律真的对床上之事一概不理呢?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性的观念也越来越开放,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已经不再被视为“流氓行为”。生活中因未采取避孕措施等原因而意外怀孕也比较常见,通常情况下通过“人流”手术即可“妥善处理”。但如果女方出现“异位妊娠”等特殊情况并因此致残,女方能否找男方索赔呢?法律是否真的不理这种床上之事?

一、法院的态度

(一)女方无权要求男方赔偿,但基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男方应对女方进行适当补偿。

例如,有判例认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属于一般侵权,适用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归责原则。本案中,女方因右输卵管妊娠住院并最终产生了右侧输卵管被切除导致九级伤残的后果,但该后果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均是不可预期的一个损害结果,双方当事人在发生性行为时没有追求或放任主观心理态度。因此,并不能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使男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女方基于侵权行为要求男方赔偿各项费用、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虽然当事人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基于公平原则,男方应分担女方因异位妊娠导致的损失。

例如,有判例认为原、被告均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行为,原告宫外孕导致右侧输卵管切除和右侧子宫角修补术,构成八级伤残,这一后果并非被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两人对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但宫外孕导致右侧输卵管切除,身体伤害的事实,经济损失俱在,这种伤害与损失让女方单独承受显然有失公平,本着公平原则,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补偿。原告的损害后果并非被告存在过错,其要求精神抚慰金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分析与建议

(一)显然,法律对于床上之事并非一概不理,对女方因异位妊娠致残而向男方提起的索赔,人民法院也是会依法处理的。

但基于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很难说这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哪怕是未采取避孕措施下的性行为。

同时,即便认为未采取避孕措施而存在“过错”,那这种“过错”也难以认定为侵权法上的“过错”。根据医学界公认的宫外孕成因机理及临床统计数据,输卵管胚胎着床是一种机理特殊概率很小且与女方生殖系统个性特异有很大关系的异位妊娠现象通常情况下,未采取避孕措施所导致的结果为意外怀孕,一般不会导致残疾。

因此,因不具备“侵权行为”、“过错”这两个侵权必备条件,女方的侵权赔偿请求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二)虽然女方的侵权赔偿请求不能成立,但鉴于损害确实存在,因此从保护妇女利益出发并基于公平的考量,男方应当给与一定的补偿。至于补偿的具体金额则属于法院裁量权范围,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普遍不高。

因此我们建议:恋爱中的男女应做好避孕措施,不要随“性”而为,对自己与对方负责的才是真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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