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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在赌场工作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发布者:唐久律师|时间:2017年12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3243人看过

一、案例概况

2009年,周某经朋友介绍到一家电玩城从事安保工作,主要负责维护赌场秩序,期间领取2500元/月的固定工资。2012年,周某晋升为电玩城主管,其工资也升至4500元/月。后该电玩城因涉嫌赌博被叫停,周某等人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提起公诉。

二、法律分析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及第七条对开设赌场的共犯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三条关于共犯的认定规定如下: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第七条规定如下: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综上,在赌场工作被追究刑事责任须满足以下两个要件其中之一:

第一,参与赌场利润分成;

第二,领取高额固定工资。

本案中,周某虽在赌场工作,但其每月领取的固定工资未超过本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不应认定为高额工资,而且其也未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故对周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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