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浩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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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然律师: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实务辨析

作者:刘浩然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3次举报
2026-06-26

在涉财产、扰乱市场秩序类刑事案件中,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因行为手段高度相似,成为实务中定性争议较大的两类罪名。二者均常借助暴力、威胁乃至“软暴力”实施犯罪,外在表现极易混淆,但两罪的主观目的、行为基础、量刑标准存在本质区别。 强迫交易罪依托真实交易关系,行为人意在达成交易、获取交易对价,最高刑期为七年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并无实质交易作为支撑,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仅以存在威胁手段直接定性敲诈勒索,忽略交易基础这一核心要件。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准确甄别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区分交易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是实现轻罪辩护、争取有利结果的关键所在。

强迫交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为的,可认定为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储某含、钱某强迫交易案(存在真实交易基础,认定强迫交易罪)

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6年1月入库案例

被告人储某含、钱某与赵某存在合伙经营纠纷,二人多次以举报对方企业存在安全、环保问题的方式施压,导致被害企业多次被检查整改。随后二人以停止举报为条件,要求对方以260万元价格收购自己名下合伙份额,被害单位迫于压力完成交易。经查,案涉合伙关系、合伙份额均客观真实,双方确实存在可交易的标的。

争议焦点:行为人以举报相威胁,要求对方收购合伙份额,应当认定为强迫交易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二被告人构成强迫交易罪。裁判观点指出,区分两罪核心在于主观目的与交易基础。本案存在真实的合伙份额,行为人实施威胁行为,目的是促成份额转让交易,并非无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特征。

辩护启示:即便行为人使用恶意举报等软暴力手段,只要案件存在真实交易标的、双方具备基础民事关系,行为指向完成交易,就具备认定强迫交易罪的辩护空间。辩护中应重点举证交易标的、民事关系真实存在的相关证据。

案例二:杨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无实质交易,以服务为幌子勒索财物)

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刑事审判案例

杨某等人利用媒体工作身份,专门搜集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医院的问题,以曝光、举报相要挟,逼迫对方签订所谓宣传服务合同并收取费用,涉案金额共计264800元。经查,双方签订合同后,杨某等人并未实际提供任何宣传服务,所谓服务合同仅是索要财物的借口,被害方也并无接受服务的实际需求。

争议焦点:以签订服务合同为表象、借助曝光施压收取费用,如何定性?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杨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裁判要旨明确,本案形式上存在服务合同,但并无真实交易需求与履约行为,合同仅为勒索财物的伪装。行为人以威胁手段强行索取财物,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依法成立敲诈勒索罪。

辩护启示:对于假借合同、服务名义实施的取财行为,需穿透形式看实质。若所谓交易完全虚假,行为人无履约意愿与能力,应当认定敲诈勒索罪。辩护时可从履约情况、双方真实需求入手,辨析交易真伪。

四、辩护要点分析

  1. 区分主观目的,把握两罪核心边界。强迫交易罪主观上以促成交易、获取交易对价为目的;敲诈勒索罪则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唯一目的。辩护中优先梳理行为动机,结合客观行为佐证主观心态,以此划分两罪界限。

  2. 核查交易标的与基础关系。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合伙、股权、服务等真实交易标的与民事法律关系。标的客观存在、关系真实的,优先主张强迫交易罪;无任何实质交易内容的,则落入敲诈勒索罪的评价范畴。

  3. 甄别威胁手段的使用目的。恶意举报、曝光等软暴力可同时作为两罪的行为方式,关键看手段服务于何种目的。为逼迫对方完成交易而施压的,属于强迫交易;单纯以威胁强行索要财物的,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4. 审查行为人的履约意愿与能力。针对服务、合作类案件,核查行为人是否实际提供服务、履行约定。有实际履约行为,或具备履约条件的,倾向于认定交易行为;完全不履约、仅借合同敛财的,属于典型敲诈勒索。

  5. 厘清罪数与共犯责任。使用暴力手段强迫交易并造成他人伤亡的,依照重罪定罪处罚。针对指使、雇佣他人使用软暴力的共犯案件,结合行为人地位、作用,为从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6. 结合数额与入罪标准辩护。强迫交易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条件,无明确数额门槛;敲诈勒索罪则有明确的数额认定标准。结合涉案金额、案件情节综合研判,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定性思路。结语

结语
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本质区别,落脚于真实交易与非法占有的对立。外在的威胁、软暴力仅是行为手段,不能作为定性的唯一依据。司法认定应当穿透行为表象,综合交易标的、基础关系、履约行为、主观目的作出综合判断。实务辩护过程中,要摒弃“有威胁即属敲诈勒索”的片面思维,立足全案证据,夯实交易真实存在、行为人意在完成交易的辩护逻辑。在两罪的模糊地带精准区分、理性抗辩,从而在量刑差距较大的两类罪名之间,为当事人争取公允的定性与量刑结果。  

刘浩然律师简介

   刘浩然,男,中共党员,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青工委主任,二级律师 。河北省优秀青年律师,唐山国际仲裁中心/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保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客座专家,河北师范大学法律英语系大学生实训导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直属会员,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高级企业合规师,河北电视台经济频道、石家庄电视台生活频道特邀律师。

刘浩然,中共党员,河北经贸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青工委主任,河北省优秀青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公司犯罪、取保候审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1130120********30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公司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