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3月,赵亮(化名)经李美(化名)介绍,与三名从事婚介服务的人员取得联系,其父亲先行支付1万元服务费,随后李美陪同赵明前往新疆。4月6日,赵亮与刘媛(化名)初次见面,次日即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当日,赵亮父亲向婚介人员转账18.8万元,其中8万元作为彩礼支付给刘芳,10.8万元作为剩余婚介服务费。4月8日,双方补签《征婚服务协议书》。四个月后,刘媛以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返回新疆,双方此后经法院判决离婚。
至此,赵亮一方累计支付婚介服务费11.8万元。赵亮认为三名婚介人员未促成双方充分了解却收取高额费用,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征婚服务协议书》无效并返还全部婚介服务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其一,案涉《征婚服务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其二,协议无效后,婚介服务费应否返还以及返还的范围。
(一)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有偿婚介本身并不当然违法,亲友出于善意无偿牵线、或收取少量合理辛苦费,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与民间习俗。但婚介收费应当与服务内容、实际投入和履约程度基本相当。
本案中,三名婚介人员收取高额介绍费用,仅安排双方见了一面便催促登记结婚,既未充分核验与婚恋选择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如婚姻状况、重大债务、犯罪记录、过往婚史等),也未为双方提供必要的了解和磨合时间,服务内容与收费明显失衡。更为关键的是,婚姻应当以感情和真实意愿为基础,婚介服务不得将婚姻本身作为交易标的。案涉行为将婚姻关系过度商品化,背离婚恋领域的善良风俗,有悖公序良俗。据此,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认定案涉《征婚服务协议书》无效。
(二)协议无效后的返还与过错分担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赵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缺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仓促登记结婚,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三名婚介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亦实际支出了交通、食宿等成本,并提供了部分劳务;同时,双方婚姻已实际存续四个月。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婚介人员的实际成本以及婚姻存续情况,法院酌定三名被告连带返还7.67万元。
实务提示
对婚恋服务消费者:
- 选择正规机构,审查其经营资质与信誉,不轻信口头承诺。
- 签约前仔细审查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条件与违约责任。
- 付款时注明款项用途,妥善保存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
- 通过充分交往了解彼此基本情况、婚姻经历、家庭状况与真实意愿,审慎作出决定。
- 对婚介服务从业者:
- 诚信经营,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条件与违约责任。
- 至少应核验婚姻状况、重大债务、犯罪记录、过往婚史等信息,不得夸大承诺、隐瞒重要事实。
- 更不得以促成结婚为名索取畸高费用。
- 结语
- 婚姻应当以感情和真实意愿为基础。将婚姻作为交易标的、以促成结婚为名索取畸高费用的安排,既不受法律保护,也难以维系。本案的裁判,既是定分止争,亦是对婚恋市场交易秩序的引导与规范。
张俊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