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初,王女士经人介绍在合肥市包河区购买一套商品房,看房当日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双方协议房屋总价为75万元左右,并交纳了3万元定金。后王女士与开发商在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发现实际的购房款与看房时开发商告知的购房款不一致。备案(实际)的购房款为71万元,比当时开发商所介绍的购房款少4万元左右,也就是说王女士在购房中多付了这笔钱,而这笔钱不翼而飞,也没有任何依据。
律师接案后,经过仔细研究材料、分析案件,认为其中可能存在开发商购房套路,开发商将此笔款项变为其他名目,致使王女士在不知不觉中遭受损失。律师发现王女士经销售员引导曾经将多笔款项转入其他公司账户中。且王女士手中的现有证据材料收据中,并不是所有的收据都是开发商出具,有部分是合肥某房屋中介出具,在与王女士反复确认后,王女士购房时并没有通过任何中介,其也询问过介绍人,介绍人明确表示不收取王女士任何费用,且该介绍人也非收据中载明的中介工作人员。律师判断,王女士遭遇到购房陷阱,建议其积极维权。
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律师将开发商与该房屋中介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连带返还原告多付购房款。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主动与代理人进行联系,返还所有多付购房款,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以双方和解结案。
律师评语:此案系典型的购房套路,消费者遭遇套路时往往求助无门,后不了了之,导致开发商与中介更加肆意妄为。律师认为遇到此类事件时,消费者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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