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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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军抢劫、盗窃罪

发布者:王喜民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1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军驾驶比亚迪牌F0型轿车至沈阳市于洪区上,撬开停在路边的一辆白色箱货车(车牌号辽A×××**)后门,实施盗窃时被车主李某4(被害人,男,殁年57岁)发现,陈某军欲驾车逃跑,被害人李某4扑到陈某军驾驶的汽车发动机盖上抓住雨刷器并敲打前挡风玻璃欲阻止陈某军逃离现场。陈某军为抗拒抓捕加速行驶后利用急刹车将李某4从车上甩下,并从其身上碾压而过。经鉴定,被害人李某4符合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创伤而死亡。

本人系被告人陈永军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军提主观上没有抗拒抓捕的故意、客观上不是盗窃当场,其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对盗窃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军具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的一般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提出的被告人陈某军对盗窃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赵某1、李某1、李某2、李某3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1624.05元。

三、责令被告人陈某军退赔被害人邹某1损失人民币12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2损失人民币2524元;退赔被害人李某5损失人民币1501元;退赔被害人佟某损失人民币600元。扣押之物证黑色比亚迪F0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GXC14AA59112XXXX)依法返还被害人刘某1。

本案在陈某军系累犯且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且抢劫罪造成一人死亡的情况下进行辩护,最终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缓的刑罚,实属不易,辩护工作也获得了当事人的极大认可。

王喜民,男,硕士研究生,辽宁喜民律师事务所主任、专利代理师。中国法学会会员,辽宁省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中小企业调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喜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