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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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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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丰故意杀人罪

发布者:王喜民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1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人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1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最终法院认定因被告孙某丰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孙某丰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其中合法有据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孙某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1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三万四千五百四十六元五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医疗费六万四千一百五十九元八角二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五百元、护理费两千两百五十元、交通费三百元,合计人民币六万八千二百零九元八角二分;

三、扣押之物证菜刀一把、砖头一块、防晒服一件、腰带一条、帽子一顶、T恤衫一件、碎啤酒瓶一袋、鞋一双、裤子一条,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的当事人对于就附民的赔偿数额予以认可,对于律师做出的努力也比较认可,其他损失将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王喜民,男,硕士研究生,辽宁喜民律师事务所主任、专利代理师。中国法学会会员,辽宁省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中小企业调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喜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