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以及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量刑时均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5日起至2022年4月4日止。罚金已暂存本院)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罚金已暂存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