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其辩护人的意见,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定性与证据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魏某有以下情节:1.被告人魏某实际参与作案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至2020年12月12日左右(约一个月),参与作案期间,仅有一名受害者,涉案金额50000元,魏某实际获利19000元。2.被告人魏某系受同案主犯邹某锋蛊惑参与犯罪。3.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参与行为及影响至本人退出已全部结束,未对同案其他的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和发挥任何作用。4.被告人魏某品行良好,无任何案底和不良记录,系偶犯、初犯。5.被告人参与犯罪后,随着被告人对所作所为慢慢了解,及时停止了犯罪行为,退出了该团伙,再未参与其中,主观恶性不大。6.被告人魏某系从犯且参与时间短,诈骗数额低。7.被告人魏某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减轻处罚。8.被告人魏某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邹某、邹某,具有立功表现,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9.被告人魏某自愿认罪认罚。10.被告人魏某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独自赔偿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
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