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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与林某、杨某追偿权纠纷

发布者:纪美云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9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纪某,女,19**年出生,汉族,住汕头市***********,公民身份号码440************626。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梓豪,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美云,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某,女,1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公民身份号码445************245。

  被告:杨某,男,1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公民身份号码445************959。

  原告纪某与被告林某、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梓豪、纪美云及被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某向原告付还由其代付的款项1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林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元;3.判令被告林某向原告付还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保单费1000元;4.判令被告杨某对被告林某的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9日,被告林某因配偶被告杨某资金周转困难,向案外人宋少君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2月9日,按月付息,到期利随本清,同时由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林某、杨某称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案外人宋少君向原告催款,要求履行担保责任。原告向被告林某、杨某要求履行付款未果,于2019年2月21日先行代林某向宋少君付清借款本金150,000元,履行还款义务。

  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林某、宋少君要求付清代付款项,两被告一直借故推让,称还需资金周转期限。在原告的再三催讨下,被告林某、杨某于2019年7月8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于2019年8月9日前付清原告150,000元及相应利息;若未能及时、足额还款,将支付原告借款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催讨欠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单费等);被告杨某作为被告林某的配偶,已充分知晓上述事实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现还款期限已到,但被告林某、杨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上述欠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还款承诺书中两被告均已签名确认,故该欠款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林某当庭辩称律师费和保单费不应由其承担。

  被告杨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还款承诺函》、电子银行业务回单、收款收据、借据、转账汇款单等证据。本院当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9日,被告林某出具借据,载明收到宋少君(出借人)资金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2月9日止,借款利率为4%/月。原告在上述借据落款担保人栏签名。同年8月10日,宋少君向被告林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50,000元,转账凭证附言栏载明借款。

  2019年2月21日,原告向宋少君的银行账户转账150,000元。同年7月8日,被告林某出具《还款承诺函》,载明:鉴于,本人林某(身份证号码:445************245)于2018年8月9日向宋少君借款150,000元,由纪某(身份证号码:440************626)作为担保人。2019年2月9日借款到期后,由于本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付清借款本金,纪某作为担保人代本人先行向宋少君还款。现本人承诺,将于2019年8月9日之前,付清纪某15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若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本人未能及时、足额付清上述本金及利息,将视为违约,应向纪某支付借款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同时,纪某为催讨欠款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全部由本人林某承担。被告林某在落款借款人栏签名。被告杨某在落款担保人栏签名并声明:本人已充分知晓上述事实,并自愿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同年10月12日,宋少君出具收款收据,载明其于2019年2月21日收到原告代被告林某付还的借款150,000元。

  另查,原告与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郭梓豪、纪美云担任原告与被告林某、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原告应向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支付10,000元作为本案律师服务费。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8月17日开具发票,载明购买方为原告,销售方为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为10,000元。

  又查,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保费为1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开具发票,载明购买方为原告,销售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为1000元。

  再查,被告林某、杨某于2003年2月26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

  诉讼期间,原告当庭陈述其与被告林某就《还款承诺函》中的利息口头约定为月利率2%,被告林某对此予以否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林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纪某代偿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二、被告林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纪某违约金1500元;

  三、被告林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纪某律师费10,000元、保单费1000元;

  四、被告杨某对被告林某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纪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5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共诉讼费31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某负担,被告杨某对被告林某应负担的诉讼费中的2903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纪美云律师,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8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办理过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汕头
  • 执业单位: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5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