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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XX、郑XX、奉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余晓霞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2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蒲XX与被告郑XX及第三人奉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原于2018年8月16日受理,并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了(2018)川1303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蒲XX对该判决不服,遂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18)川13民终385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3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重新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确定本案案由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奉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蒲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本金4万元,并自2018年5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清所有款项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郑XX曾在奉XX处借款10万元,后经协商其中6万元由郑XX继续归还给奉XX,另4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蒲XX,被告郑XX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蒲XX人民币肆万元正,借款人郑XX,2017年12月5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被告郑XX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其在庭审中辩称:我是写了4万元的条子,当时我在奉XX那借了10万元,奉XX说喊我转4万元给原告,那么我就欠奉XX6万元,所以我给原告写了4万元的条子。我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郑XX为经营南充市XX厂,向第三人奉XX借款100000.00元。后经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第三人奉XX同意由被告郑XX继续向奉XX偿还60000.00元,第三人奉XX将其中的40000.00元债权转让给其朋友原告蒲XX。并由郑XX于2017年12月5日向原告蒲XX重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蒲XX人民币肆万园正,借款人郑XX,2017年12月5号”。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向原告偿还该借款。其中,原告蒲XX曾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郑XX偿还案涉40000.00元借款,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借条一张、(2018)川1303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及该案庭审笔录、(2018)川1303民初1885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郑XX向原告蒲XX所出具的《借条》系被告个人向原告所出具,案涉《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40000.00元。原被告对该款项系由第三人奉XX将其对被告郑XX享有的100000.00元债权中的40000.00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均无异议,这一事实也得到(2018)川1303民初3011号案件庭审笔录中包括第三人奉XX方的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因此本案可以认定第三人奉XX将其对被告郑XX享有的100000.00元债权中的40000.00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是真实可信的,因此本案蒲XX和郑XX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被告郑XX应当依法履行还款义务。蒲XX和郑XX未在借条上载明借款利息,应当视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无需支付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蒲XX有权以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向被告郑XX主张至该4万元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由于原告蒲XX未能证明其在起诉之前即向被告郑XX主张过还款,因此应当以原告蒲XX向本院第一次起诉之日(2018年5月16日)作为计算逾期利息的起始日。
综上,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蒲XX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并从2018年5月16日起以4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郑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晓霞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律师执业证号:15113201911094575,现为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7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