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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X与被告谢XX、四川省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余晓霞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1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X与被告谢XX、杨XX、**、四川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王X,被告谢XX、杨XX、**及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48320元,并从2016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给原告至二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将诉讼请求中的“48320元”变更为“45320元”。事实与理由: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4日至2016年9月25日,原告XXXX在被告XX公司承建的位于四川省仪陇县河西开发区中XX。该工程项目实际由谢XX、杨XX、**合伙承建。两年多时间累计拖欠工资共计45320元,由被告谢XX出具了工资结算单。原告XXXX己70多岁,身体状况不佳、己无力打工,现生活经济极其困难,诉如所请。
谢XX辩称:原告在案涉工地看工地是事实,自己只是介绍XXXX到工地,自己有XXXX无劳务关系,该XX公司负责。
XX公司辩称:XXXX和XX公司没有劳务关系,和三名合伙人才是劳务关系,请求驳回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自己是案涉工地的管理人员,知道XXXX在守工地。自己也没拿到工钱,XXXX和自己没有劳务关系。
杨XX辩称:结算单上没有自己的签字,与自己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根据高度可能性综合进行认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XX公司为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河西开XX的办公楼、管理员及职工宿舍楼工程的承包人,XX公司通过与王XX签订《工程项目负责制合同》,将该工程交由王XX负责施工,王XX又将工程转包给谢XX、杨XX、**。XXXX2014年2月4日至2016年9月25日在该工程工地项目上务工(主要负责看守),只得到了部分工资,XXXX长期索要未果,诉如所请。
谢XX、杨XX、**合伙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2019)川1302民初226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也有原告陈述、XX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印证,据此,应认可XXXX与谢XX、杨XX、**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否认该劳务关系,称自己只是工地管理人员的意见,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可。关于XXXX主张的劳务报酬为45320元,谢XX结算算到2016年10月4日尚有45320元,原告自述做工到2016年9月25日,系对自己不利事实的认可,据此按月工资2500元扣除9天,扣除750元(2500元÷30×9),认可44570元(45320元-750元)。
本院认为,原告XXXX与被告谢XX、杨XX、**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案涉工程为三人合伙承建,依法应当由三人对本案劳务报酬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XXXX要求被告谢XX、杨XX、**连带支付44570元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利息为法定孳息,被告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原告主张应得劳务报酬4457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劳务报酬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超出部分,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XXXX的劳务报酬也就是该条规定的工资,XXXX请求XX公司支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XX、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XXXX支付劳务报酬4457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26日起,年利率6%计算到付清之日止;
二、四川省XX公司对被告谢XX、杨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元,由原告XXXX负担33元,被告谢XX、杨XX、**、四川省XX公司共同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晓霞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律师执业证号:15113201911094575,现为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7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