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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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基于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赔偿

发布者:李晓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4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7年8月,原告赵XX驾驶型轿车沿古浪县XX至七墩台村支渠XX由东向西行驶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与其同车的妻子朱XX(系原告朱XX、郭XX之女)两人当场死亡。事故车辆在被告X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且事故发生在合同保险期内。但被告X保险公司以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应该按照继承法进行继承且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未报案导致案件部分事实无法查清,事故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动未备案告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赔付。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拍照及相关调查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二、律师二审代理意见及判决结果

1.代理观点:(1)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且事故发生在合同保险期内,符合赔付条件;(2)因本次事故导致同车驾乘人员均死亡,要求当事人报案属推诿之词,且所有权变动不备案并不影响保险的生效,不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此拒赔明显强人所难,缺乏合理性;(3)司法解释规定的很明确,只要在保险合同承保期间及保险范围内,车辆所有权的变更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义务;(4)《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为有权机关按法定程序作出,在未被依法撤销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法院判决结果:被告被告X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保险合同符合保险条款,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额予以赔付,赔付费用由各原告共同享有。

三、法律知识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一般均会以不符合保险条款为由拒赔,而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均不会仔细看保险条款,对免责事由、排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不了解,而大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均存在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导致理赔时常因出现争议而被保险公司拒赔。

建议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细看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出保,在因保险理赔发生争议不能协调时时,及时向法院诉讼诉讼,通过法院确定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现致力于研究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拆迁补偿安置及行政诉讼领域。在办案中,坚持当事人利益至上,尽职尽责帮助当事人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8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