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向股东借款以应对资金周转问题的情况,这时股东就拥有了对公司的债权。如果拥有对公司债权的股东同时负有向公司实缴出资的义务,那么该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与出资义务能否当然抵消呢?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件,达达公司注册资本6200万元,股东老张认缴注册资本金620万元,持有公司10%股权,出资协议及章程约定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实缴完毕。达达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因经营所需向股东A借款10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12%,借款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老张向公司主张还本付息,公司则认为老张认缴的注册资本金有120万元逾期未实缴,100万元借款及利息当然抵消未实缴注册资本,不必实际返还。因此老张起诉至法院。
笔者作为律师受老张委托代理上述案件,核心的代理意见是:1.老张给公司的借款100万元有借款合同与公司会计账册“其他应付款”记载相互印证,确为借款而非出资款,公司应当还本付息;2.老张逾期未完全按股东间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约定实缴出资的,系出资瑕疵责任,公司及其他已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要求老张缴纳剩余部分出资款项,并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责任,而非当然抵消借款。上述代理意见被法官采纳,判决达达公司返还老张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股东对公司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属于对股东的守约义务及对公司的资本充足义务,二者性质不同,不能当然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