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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殊出资(三)--债权

发布者:吴海洋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776人看过

债权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请求权,可以依照《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转让,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要求,可以作为出资的方式

对公司而言,股东拟作为出资的债权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该股东对公司以外的其他人享有的债权。以这样债权出资本质上是合同权利的转让,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而言等于是“用现金买欠条”。这样的债权,即便是经生效判决确认,都有可能因债务人不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而大打折扣。如我国法院处理的破产案件中,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通常在10%-20%之间。因此对这一类债权的出资,需要评估债权的实际价值。这种债权出资适用于新设公司,也适用于存续中的公司(出资后办理增资手续)。

第二类是该股东对公司本身享有的债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债转股”。经公司与债权人事前约定(可转换的债权)或事后商定(普通债权转股权),公司不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而将公司财务账目上的应付款转为公司的实收资本,从而使该债权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新设立的公司,只适用于存继的公司,且对公司几乎无风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对此规定:债权人可将其依法持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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