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所有权具有金钱价值,且可以依法转让,完全符合《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的要求,只需注意办理“评估作价-交付公司-权属变更”手续即可,自不必多言。唯专利使用权能否作为出资,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实务争议
支持者认为,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人使用该项权利应用于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范畴,应当允许其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反对者认为专利使用权只是专利权的权能之一,属于特许经营权的一种,且目前无法单独就专利使用权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不符合《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即“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专利使用权作为股东出资还有一个障碍,那就是公司无法取得独立的完全支配权。通常来说,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应当与自身完全剥离,公司得以享有该财产的完全支配权,而不必再受股东的干预。但专利使用权的处置,必然会受到专利权人的影响和干预。此外,在司法程序中,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查封、拍卖甚至以公司资产抵偿债务,但这些措施是否可以施加于专利使用权,现行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因此从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考量,专利使用权也不能作为出资。
律师观点
我们认为,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项权能,不宜作为出资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股东将出资财产投入公司,该项财产即应当完整的脱离股东而成为公司财产。公司可以任意且自由的处分,无需出资人的配合及协助。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财产后,公司对于自身财产的保有和处置,仍需专利权人协助(如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等),这与一般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存在区别。况且,如何办理专利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使之转移至公司名下,现行法律均为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不宜将专利使用权单独作为股东出资予以认定。
折中处理办法
我们建议,如果全体股东对专利使用权投入公司没有异议,可以巧用《公司法》第34条“但书”的规定,通过在章程中协商变更分红比例,以达到对该股东的补偿。因为《公司法》34条授权公司章程,如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所以具体来说,以专利使用权投入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货币认缴少量的注册资本,如仅认缴1%,但在公司章程与出资协议中明确,该股东的分红比例与认缴比例不同,如按20%分配红利等。
典型案例
在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09)蔡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中,该案一审法院认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专利使用权出资,但专利使用权只是专利权的一部分,该出资方式与《公司法》第28条关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的规定不符,认定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不实,应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中,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由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调解协议。
我们目前正在代理的一起案件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妙,系以商标使用权作为出资的纠纷。该案目前处于二审阶段,待裁判文书出具,我们会对该案作全面的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