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庆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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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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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庆峰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与被告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被告自2015年2月14日至6月23日,编造各种理由与借口,先后从原告处借款73144元。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5年6月26日为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显示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33144元。2015年3-4月份,原告在XX公司贷款4万元,该款由被告支配使用。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73144元及利息。
被告甄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原、被告相识。自2月份开始,被告甄XX以给领导送礼、工地急需用款等理由多次向原告李XX借款33144元,2015年6月26日,被告甄XX向原告李XX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借款人甄XX××借李X(新)菊现金于(与)信用卡33144元甄XX必须还李X(新)菊借款人甄XX2015.6.26”。2015年3-4月份,原告李XX在XX公司借款4万元,该款由被告甄XX借用。上述借款共计73144元。后被告甄XX未履行偿还义务,经原告李XX多次催要未果。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有关书证所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该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李XX作为债权人,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亦应履行偿还义务。庭审中,原告李XX主张借款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原告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及被告的合法权益,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应付利息。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甄XX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甄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73144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4日至判决履行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9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庆峰,男,汉族,山东临沂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工作经验丰富,乐思善辩,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8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