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渊跃律师催收笔记之——侵权赔偿中抗辩的筹码
今天是2019年国庆假期结束后的第一天,处理完催款电话事宜,便去参与两个庭审。
有感于庭审抗辩中当事人对侵权的抗辩,颇有点绝处逢生,柳暗花明的感觉,所以记录下,希望对后来者有所帮助:
1、侵权事故中,车辆物损赔偿中的抗辩。这种案件多数发生在交通事故已经发生时,因为交警已经作出事故认定,因此对事故成因以及主次责划分通常没有异议。然而,即便是这样的案件,仍旧存在抗辩的空间。常见的抗辩有责任比例之辩、过错抵消抗辩、损失大小的抗辩。
在今天的庭审中,原告方(我方)依据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对方主责(非机动车),己方次责(机动车)。提出主张,要求对方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我方损失,并提供修理厂的修理赔偿依据。
按照正常逻辑,在我方已经提供事故认定书,还有车辆委托维修的系列协议及支付凭证的情况下,对赔偿金额似乎不存在争议。
但是,被告方(对方)提出了几个辩论点,令人印象深刻。
主要包括,车辆本次维修前,车辆已经存在损伤。因此,不应当对维修前的损失承担责任。另外和碰撞位置不一致,车辆维修费用构成不合理。这两个点,实际上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进行辩论的。
因为,若车辆损坏不是本次事故造成,那么,对该部分损失就不存在赔偿的说法了。
答辩人提供事实依据为,车辆碰撞前,车灯及保险杠已经已经存在损坏等瑕疵;车辆描述的碰撞位置以外的部位,也在本次维修中进行了相应的修理。
客观上,这些点切中要害,但是不足之处是,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对方仅提供一张现场的车辆照片,且照片本身模糊,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来支撑其自身的观点。法院难以采信。
不过,即便是这些缺乏证据支撑的辩解,也成功促成了我方慎重对待,最终选择在判决前与其的调解,被告的抗辩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2、人身损害中的抗辩。今天下午,顺带还旁听了另一个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基于鉴定所《鉴定报告》,认为因交通事故,导致其左耳失聪,已经构成伤残,要求进行赔偿。
被告方申请第二次鉴定,结果第二次鉴定认为左耳失聪与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关联,但并未明确交通事故是导致原告左耳失聪的必然原因。
而被告律师当庭提供了其从医院调取了的原告【过往的病史资料】,了解到原告之前曾经因为中耳炎而进行过治疗,且治疗前还曾进行过核磁共振检测,属于中耳炎中较为严重的情形。
法院基于该病史资料,要求【原告】补充提供新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引发与其左耳失聪的其他材料,或者证明该中耳炎与其失聪不存在关联。
案件走向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
实际上,被告举证进行辩论点的点也是基于因果关系进行的辩论。倘若原告左耳失聪本身是因为中耳炎等其自身固有疾病引发,那么和本案等损害赔偿则没有关系。若原告中耳炎是构成其失聪的原因之一,那么,本案的左耳失聪本身的因果力方面也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损害赔偿的金额。
基于这两起案件,我感觉,诉讼案件充满变数。即便有通常意义上的第三方的客观资料,或者第三方的权威报告,结论也未必就是确定,因为权威或者第三方本身也是可能存在问题的。
实际上,包括医疗纠纷在内的侵权案件中,因为资料的不充足性和诊疗手段的主观性,即便是专家的观点,也有一定的概率存在忽略错误的情形。
而法院主要基于专家的专业判断而作出法律认定。所以,案件的走向随时会因为新证据或者新的介入因素而发生变化。
因此,对该类型的案件,诉讼中不可因为某一次不利的鉴定或者第三方结论而轻易认输,而应该认真进行比较,研究。找出最有力的观点和证据支撑。
因果关系角度的抗辩,是一个比较好的切入口。作为诉讼一方,不妨做一下留意。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金渊跃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