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渊跃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812人看过
问:合同起草过程中是否可以对诉讼时效进行约定?能否对诉讼时效预先约定放弃时效抗辩或者进行诉讼时效的延长或者缩短?
答:根据《民法总则》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规定》第2条也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公益故其为强制性规定,既不允许当事人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允许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进行约定。
司法实践中,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往往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出借人一方,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承诺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或要求延长诉讼时效,对于合同中的这类约定,应然认定其无效。
【金律师提示】
特别留意,合同中对诉讼时效的权利进行预先放弃的约定无效。因此,在起草过程中应予以留意。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金渊跃律师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