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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哪些?一年期是否继续适用?

发布者:金渊跃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462人看过


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哪些?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该期间具有法定性,不能由当事人进行约定,但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依法中止、中断和延长。

 

可以将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以下三种: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注院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是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变更为3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这主要是指法律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如《合同法》第129条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2017年10月1日起依照《民法总则》规定为3年,在此之前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为2年)。

 

【风险提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金渊跃律师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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