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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神,帮助推广赌博游戏涉嫌开设赌场罪

发布者:金渊跃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480人看过


留神,帮助推广赌博游戏极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

 

最近有朋友咨询我,问帮助推广赌博软件是否有法律风险?

现在明确告诉各位,若经营的软件为赌博软件,则协助从事的财务、客服、游戏币充值和兑奖返现的岗位均涉嫌赌博罪当然,如果不起主要作用的,从犯。

详细的我们看下一个发生在湖南的案例


2014年八九月份,有熊某与香港某科技公司在广州市等地合作经营“寻宝一号”、“开心乐园”、“城市英雄”等网络赌博手机游戏平台,收入分成比例为三七开。


由香港公司提供开发好的赌博软件及升级、维护。


熊某某负责负责赌博游戏的推广和客服。被告人熊某某安排被告人熊某甲在自己开设的两家电玩城实体店对赌博手游进行推广,参赌人员多后,被告人熊某某遂成立了专门的推广和客服部工作室,该工作室设有专门负责财务、客服、游戏币充值和兑奖返现等工作人员,先后安排被告人熊某甲、邓某某、熊某乙负责工作室的相关事宜,包括赌资的核对及转账。


2016年5月,被告人熊某某自己请人开发了与“寻宝一号”等赌博游戏类似的“欢逗8”网络赌博手机游戏平台,并招揽人员进行赌博。在赌博手机游戏平台的推广和运行过程中,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刘某某等人的支付宝账号及绑定的银行卡号接收赌资和对赌客返现。


被告人邓某甲被聘任为被告人熊某某工作室会计,负责网络赌博平台的收支记账、保管对赌客兑奖返现的银行卡、制作财务报表等事项。

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等人经营的“寻宝一号”、“开心乐园”、“城市英雄”、“欢逗8”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共接收赌客投注资金达290608583.44元人民币,非法获利35859164.12元。


最终,熊某某、钱某某、熊某甲、熊某乙均被定性为赌博罪。

 

争议焦点


1、推广人员是否构成赌博罪?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2、账户内的赌资和合法收入如何区别?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3、赌资按照比例兑换成游戏分是否能规避法律责任?

答:不能规避。

 

参考案例:(2017)湘0421刑初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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