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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专有义务(上)

发布者:金渊跃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1428人看过

《电子商务法》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上)

 

平台型经济:在自身实力许可的情况下,平台经济是最稳健的经营模式。不论平台内交易各方如何,供需呈现是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作为平台的提供方,均可以抽取交易佣金。这里的佣金,包括交易手续费,押金,也包括平台内各方为获取客源而支付的推介费、推广费、广告费。

那么,应该如何界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对这个概念,要分解成四个要件

服务对象: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双方或者多方

提供服务内容: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

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独立开展交易活动

平台主体: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区分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核心在于——一般情形下不参与交易,为确保交易的独立开展而存在。

 

那么根据《电子商务法》作为平台方,平台方需要承担哪些方面的义务?

现在根据2018823日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罗列如下: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专有义务


1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核验、登记义务:《电子商务法》第27对入驻的经营者应进行核验、登记、建档、定期核验。

2协助政府:工商登记便利,报送身份及纳税信息(对税务部门)。

3监管义务:特许资质监控和违禁交易处置及监控

4网络安全义务:《电子商务法》第30保证措施+应急预案

5信息保存义务:《电子商务法》第31条信息完整、保密、可用,不少于三年。

6合理规则义务:《电子商务法》第32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内容: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

7平台规则修改前公示义务:《电子商务法》第33条、34首页公示+修改前7天公示。

8责任从旧义务:《电子商务法》34经营者不接修改且退出平台的,平台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9公平交易义务:《电子商务法》35

10处罚公示义务:《电子商务法》36对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应公示。

11自营业务区分义务:标记自营产品,并承担民事责任

12瑕疵产品连带责任: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连带责任

13关于生命健康产品相关产品的相应责任:《电子商务法》38条因资质资格未尽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

14评价机制建设义务《电子商务法》39

15评价不删除义务《电子商务法》39

16竞价排名显著标明“广告”

17知识产权的必要措施义务:《电子商务法》42条未采取措施,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8通知与声明规则:《电子商务法》第43条 十五日临时措施除斥期。

19知识产权纠纷的公示义务:《电子商务法》第44条。

20恶意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第45条。

21禁止集中竞价、做市商,禁止标准化合约交易。

(未完成)


金千恒 201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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