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中的大坑——警惕合同变更中的陷阱
广告合同的制作和发布是一种履行后无法收回的行为。因此对广告发布者而言,一旦提供了广告服务,就意味着其已有资源被占用,如果无法收回价款,损失就难以挽回。而对广告主而言,其义务在于支付价款,可以早晚变化,也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支付。因此,这种义务的不对等性导致了不少纠纷的产生。而广告发布者往往在这个问题上吃亏。
在笔者分析的案例中,原告A公司(化名)就因为被告B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遭受损失。因此,金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广告合同价款能早收就早收,不要拖到广告已经设计制作完毕了再催讨货款。否则,麻烦随时可能降临。
当然,本案中,想要提示的风险点不是货款支付问题,而是合同变更问题。在不少纠纷中,往往一个简单的变更就能将合同双方的优劣做个180度大反转。具体如何,且听我上海金渊跃律师慢慢道来:
1、说2012年12月份广告发布者A公司与广告主B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双方约定:在购物中心楼顶发布广告;广告制作、发布费用为90000元,分两次付清;合同签订后付63000元,三个月以后付27000元;如B公司不按时足额缴纳广告费用,须向A公司支付广告费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2、A公司按约履行制作发布义务,B公司未依约定支付价款
3、2015年5月29日,双方的法律顾问签订广告合同,约定:A公司法律顾问小法A与B公司法律顾问小法B约定A公司为B公司在秦州区民生购物中心顶楼南边发布的广告时间为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10日;B公司于2013年6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A公司广告费55000元;双方于2012年12月10日签订的两份合同同时作废,A公司不再向B公司追要广告制作和发布费用,对已作废的两份合同玲珑公司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与义务;此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4、2013年8月,A公司与B公司就广告费的支付签订了付款协议,但对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及付款期限,A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庭表示数额记不清了,款项应在同年8月底付清,B公司则称付款协议约定的付款金额仍为55000元,付款期限是2013年10月。后因B公司一直未能付清广告费,A公司将2013年8月签订的付款协议撕毁。
5、B公司逾期未支付广告费,A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本案的最终判决中,法院认为2015年5月29日由法律顾问签订的广告合同是对原先两份广告合同的终止,并且重新约定了应付广告费的数额及期限。如2013年5月29日成立并生效,则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该合同主张权利,履行义务;如2013年5月29日未成立、未生效或无效,则双方当事人应按2012年12月10日签订的合同执行。
因为有证据表明小法A是特别授权代理,小法B是一般代理但是获得公司追认。因此,双方签订的2013年5月29日成立生效。双方应当按照2013年5月29日的合同履行约定。
金渊跃律师评论:
在本案中,有种种迹象表明A公司是受损一方。例如,5月份签订的协议是由A公司法律顾问小法A手写的合同稿件,其中由B公司法律顾问小法B手写的“2012年12月10日签订的两份合同同时作废”。A公司陈述“法律顾问小法A带回的合同需要获得公司的授权认可”。
但是,法院最终还是看证据的。因此,广告发布者的主张没有获得支持。
实际上,本案的问题焦点在于A公司的疏忽,导致一份A公司法律顾问与B公司法律顾问的手写合同成立生效。(当然,这里还与原A公司原广告协议(2012年12月份协议)的粗糙有关系,这是题外话)
首先,A公司疏忽了其授予法律顾问的权限(是特别授权代理)。在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公司为了追求效率和便捷,通常会直接给予员工特备授权代理。但是,到底有多少人知道特别授权代理的权限有多大。现在大家可以看到特别授权代理的权限了。这一笔业务,就是因为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员工就可以在不经公司追认情况下进行重要的处分行为。或者说员工的任何行为都会对公司产生影响。
其次,A公司疏忽了B公司法律顾问小法B的补充内容,B公司在草稿中补充的“原有两份合同同时作废”,实际上是一种对原有合同的重大处分。所以,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设计备忘录时,没把握时一定要注意加上一条,“补充协议对原有协议的变更需要获得签字方另行书面认可”。
再次,对合同草案,一定要注明或者加水印“本文件系草案或者协商稿,仅供讨论用,没有法律效力”。还有一定要注意员工千万不可轻易在纸张上留下签名,否则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最后,要注意拍照留存,保留证据。本案中的事实终究无法还原,但是带给大家的警醒是非常深刻的。
A公司分拆开来不起眼的疏忽,终究酿成大错。结果A公司平白损失了几万元的广告费。广告服务合同的变更,一定谨慎对待!
——上海律师金渊跃
写于2016年3月25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