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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作品定作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承揽方必看

发布者:金渊跃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793人看过

广告作品定作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承揽方必看

先看一组《宣传片定做合同》的支付条款:

1、承揽人在完成建模后,发由定作人确认,定作人确认后支付总金额的20%即人民币4万元,承揽人收到款项后立即开始深化;

2、承揽人完成样片,交由定作人确认,定作人确认满意后,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合同总额30%即人民币6万元;

3、承揽人完成样片,交由定作人确认,定作人满意后,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合同总额50%的尾款,即人民币10万元,承揽人收到此款项后立即将成片去标交付给定作人使用。

从条款的意思看,除非得到定作人的认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将无法获得确认。

一如之前提到的,作为智力成果的宣传片本身缺乏有效的衡量标准,因此承揽人制作的地产宣传广告成品及半成品能否为定作人接收,完全取决于定作人的主观判断,甚至在标的物交付时,定作人的心境都会影响到其对定作物是否满足要求的判断。

那么,这种情况发生的后果会是什么?承揽人应当如何维权呢?

先让我们看本则案例(力方(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开发区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5)通中商终字第00312号)

在该案例中,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签署了一份名为《项目制作合同》的宣传片制作合同,承揽人开发广告宣传视频。双方于20111010日签署合同,约定35日内交付宣传片。约定预付款后开始工作,建模经认可后支付4万,样片经认可后支付6万,样片经确人并去标后支付10万。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定作人未及时交付材料,工作进度延后。承揽人在建模未确认(未得到定作人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制作样片并在约定期限提交定作人。

定作人以样片逾期交付为由拒绝支付款项。

本案承揽人诉至法院,要求定作人履行支付定做款项的义务。

法院认为:本合同为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定作合同。

但是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所以定作人要赔偿一定的损失:1、定作人未及时提供制作宣传片材料,因此存在过错。2、案涉定作标的物是宣传广告,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定作物,没有明确的验收标准。承揽人制作的地产宣传广告成品及半成品能否为定作人接收,完全取决于定作人的主观判断,甚至在标的物交付时,定作人的心境都会影响到其对定作物是否满足要求的判断。因此在如本案所涉的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始终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其所付出的智力劳动随时有可能被拒绝承认。在承揽人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应当适度保护承揽人的智力劳动。

因此,法院认为定作人因为上述原因需要赔偿承揽人损失。

对于承揽方:法院同样认为其存在过错:即未提供证据表明其所建的模型得到定做方的认可,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其在样片制作完成后及时与定做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并督促定作方表明其对样片的意见,致使合同履行无法推进。所以承揽人对合同解除也有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责任,由承揽方承揽解除合同后损失的一部分。

最终,法院认定由定作方向承揽方支付4万元损失赔偿。

金律师点评:

      本案相对简单,但是也是最常见,最多发的。因为条款中规定劳动成果均需要得到定作人的确认。因此定作人的态度几乎决定一切。这似乎对承揽人不公平。

在类似的特殊的定做合同中,习惯一般要求定作方先行支付一笔预付款。后期再根据进度支付款项。

      在本案中,承揽方基于获得本项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先由定作方支付一笔预付款再进行操作。结果造成了被动局面。因此,建议承揽方在地位相当的情况下注意把握预付款或者定金。

      其次,因为定作通常需要定作方提供资料,因此,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因定作方迟延提交材料导致的后果由定作方自行承担,或者约定因定作方原因导致的迟延下,承揽方的履行期限相应顺延。

      再次,本案中,承揽方没有保留定作方书面或者口头的证据。在案件中,承揽方主张定作方要求其在做完建模后继续做样片,但是承揽方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于是承担了不利的后果。其制作样片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因此,建议在沟通过程全程记录,特别是关于工作进度的表态,一定要保留书面或者录音证据。

      最后,建议承揽方注意在出现变动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书面督促、书面协商。否则容易在诉讼中缺乏有效的证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金渊跃律师

法律依据:《合同法》:【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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