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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承包合同中程序性权利限制的风险

发布者:金渊跃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736人看过

广告承包合同中程序性权利限制的风险

广告合同的无名合同属性令其存在非常大的可操作空间,因此条款本身约定比较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广告的播放存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具有不确定的风险。因此,如何规避因为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不确定风险就成了合同双方寸土必争的地方。

请看某案例中《电视广告承包书》中关于承包方核减承包费一个条款:

十三、其它事项。

7、以下原因可酌情核减广告承包费:(1)地区主管要求电视台停播所有广告;(2)因突发事件电视台必须停播所有广告;(3)因甲方主观漏播等原因导致乙方广告不能正常播出,甲方无法弥补的。出现以上3种情况,甲方应根据受影响的广告的播出量,参照乙方与广告客户所签订的合同,以该广告的合同单价计算实际损失,酌情核减乙方承包费。核减广告费一月一结算,甲乙双方经办人员和主管领导必须签字认可方可执行。除此之外,不存在其它任何减免广告承包费的情节和理由。

这是一条关于广告播放受到影响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核减承包费的条款。乍一看,似乎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但是实际上,这对承包方核减成本费用的情形作了非常大的限制。

实体方面

首先,前两种情形地区停播和突发事件停播针对的是“所有广告”,那么“部分广告”停播是否符合本情形有待商榷(即部分非正常播出情况);其次,针对漏播放情况,限于甲方主观漏播情形,并且甲方还有补救的机会。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风险全部由承包方承担。(详见:“除此之外,不存在其它任何减免广告承包费的情节和理由”)

程序方面

发包方认为核减需要获得符合如下几个程序要件:首先要参照承包方与广告主之间的合同计算损失(限制损失发生的依据);其次,结算方式为一月一结(限制主张核减权利的期限);再次,需要经过双方的经办人员以及主管人员签字的,同时还要获得双方认可的,才可以核减。

结论: 在该纠纷中,发包方电视台和承包方签署了《电视广告承包书》,发包方每年收取一定的广告承包费,承包方获得广告经营权,自负盈亏。后来因为受到国家政策影响,承包方无法获得合适的广告主播放广告。因此,承包方浪费了大量的播放时间。

承包方要求发包方核减承包费,结果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的原文是:关于调减承包费的问题《电视广播承包书》第十三条第7款明确约定了核减广告费的3种情形及具体方式(一月一结算,双方签字认可方可执行)。根据该约定,如出现漏播等影响播放量的情况,某公司(承包方)应每月与某电视台(发包方)就核减广告费事宜进行结算。现龙鼎公司以广告播放时间不足为由主张调减广告费,但其未提供经双方签字认可的广告费核减结算资料,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金律师点评

通过本条款,我想说的是,虽然合同双方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存在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一方有时比另一方更有话语优势。但是,在条款约定的时候,一定不能随意允许相对方限制己方权利,更要减少相对方设置的程序性障碍。

其实,相比较实体性的权利,程序性的限制在效果上更加可怕。例如在本条中,要求每月一结。若在一个月时间没有提出异议,几乎可以推定这段时间都是足额履行。这等于限制了行使承包方核减权利的期限。另外,要求双方签字并认可的,也为承包方核减造成了障碍。所以本条对承包方的限制非常明显。

当然,在本纠纷中,承包方因为政策影响导致己方正常履行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没有及时依据本条款进行申请核减并保留书面证据也是其承担不利后果的重要原因。

但是,就合同写作和合同审查而言,考虑的当己方的专业素养,履约能力,应尽可能排除己方行使权利的程序性障碍,这是每个合同相对方需要关注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金渊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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