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渊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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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抵押权纠纷维权案件——决不让骗子得逞!

发布者:金渊跃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6日|分类:抵押担保 |819人看过

上海房产抵押权纠纷维权案件——决不让骗子得逞!

   

2013年9月份的一天,我和我的师傅正在探讨新三板业务开展的情况,有一个电话进来。过了差不多几个小时,一位女士带着满面的愁容过来。

这位女士姓张(为当事人保密,用化名),其丈夫钱某(为当事人保密,用化名)背着她将房产抵押用于借款,同时他还做了房屋委托买卖公证,现在到期无力偿还,房子面临被转卖的风险。

人员:

张女士:房产的共有人,钱某的配偶

钱某:被告,张某的配偶

于某:“贷款中介”,项目的操作者

借款人:被告,出借方,抵押权人

为什么丈夫钱某要背着张某去抵押借款?甚至还去办理了委托买卖的公证呢?

原来,钱某没有固定的收入,可是平时花钱并不节制,工作没多久收入就无法支撑其自身开销。

钱某为了维持开销,便找了“贷款中介”于某借款,要求借八到十万。

“贷款中介”(于某)起初不肯借,但随后将一位借款人(案件被告、实际放款人)介绍给钱某。当时“贷款中介”于某告知钱某可以做单边贷款,但是需要拿房子做抵押。

为了顺利拿到借款,钱某私自将房产证从家中拿出。借贷双方进行银行转账划款,办理了房产委托买卖的公证。钱某此刻不知自己已经中了圈套,他按部就班的依据“贷款中介”的指使操作。包括办理银行卡,放任“贷款中介”对其银行卡进行双向的贷款操作。在一张五十多万元的借条上签字,将现金从银行账户中提取并提着该笔现金直至脱离监控范围才交付“贷款中介”。

数月后,钱某到期无法偿还本金。张女士也逐渐发现了异常。

经多次追问,张女士吃惊地发现房屋已经做了抵押,且办理了委托买卖公证,随时可能被出借人卖出。更加令人吃惊的是,当时钱某签署的借条金额为五十多万,而钱某实际拿到手的只有八万元,到期根本无法还清。

一旦房屋被成功出售,张女士、钱某及双方子女将无处居住,情况十分紧急。

   接到咨询当时,抵押借款已经到期,我们听完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时正值国庆长假前夕,如果不迅速采取措施,房子很可能被卖出,张女士的利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在张女士和我们签署委托协议后,我们迅速采取行动。

   首先,我们火速赶往房产交易中心调取资料,采取了异议登记。在程序上保证了房子短期无法转卖。

接着,我们迅速提起诉讼。根据案情分析,我们认为从当事人行为能力角度打是没可能的(张女士做过鉴定,钱某虽然存在记忆缺损,但是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整个房产抵押借款操作过程中,张女士是完全不知情的。因此张女士可以主张抵押权无效。

第三步,我们迅速向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产抵押无效。经过我们分析,发现“贷款中介”唆使钱某造房产证欺骗张女士,因此从主观看,“贷款中介”可能是故意的。

第四步,我们通过各种资料证明“贷款中介”和借款人可能存在密切的关系。

最后,我们用大量的事实证据令法官相信这起事件中,钱某是受骗方。

本案中,我们感受到涉及人员的复杂性,光从视频看就有四五个人参与其中。本起事件的关系错综复杂,一时难以讲清。

另外取证也颇有难度。例如“贷款中介”下落不明,贷款过程中的资金去向不明,视频监控无法调取等等。但是,我们通过反复研究案情,调查搜集遗漏的证据,终于在法官面前还原了案情的真相。胜利的天平随着我们的一次又一次的举证而倾向我们。

最终房子上的抵押权被撤销,房子保住了。

另外,我们也成功将钱某的实际借款金额还原到了8万元而非之前借条缩写的五十多万元,为后续避免钱某无辜承担额外的借款提供了宝贵的证据支持。

2015年,二审迎了了终审的曙光。看着当事人拿着胜利的判决书,我们感到一丝欣慰,两年的努力总算没有白费!

­——上海王建峰律师   金渊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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