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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邦 | 你有踩过这个坑吗?HR辞退员工最容易疏忽的流程

发布者:广东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390人看过


辞退员工

无论对员工

或是HR

都是一个异常沉重的话题

更是HR无法避免的一个项工作


许多HR约谈拟辞退员工

如临大敌


在辞退员工的流程中

有这么一个流程

最容易让人疏忽

但也往往最容易出现问题


下面让我们看看摩邦最近接触到的

一个案件

看看这个


最容易疏忽的流程

究竟为何物


案情简介

肖某于2015年3月1日入职公司,任职保卫处保卫员。在职期间,肖某在职期间内无故脱岗达5次,其中3次有肖某签名的扣分单,另外两次有证人以及监控视频予以证实。


在2016年1月份,A公司保卫处召开会议,经讨论认为肖某在职期间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纪律,严重影响保卫队伍工作,与会人员一致同意辞退肖某,并上报公司,经公司批准后,向肖某出具《关于辞退肖某的通知》。


肖某依法提起了劳动仲裁、诉讼,主张A公司系违法解雇,应当支付违法解雇的双倍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定,肖某多次违纪,达到《保卫处奖惩办法》“一年内扣满20分,自动停职,上报公司辞退”规定的条件,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解除与肖某的劳动关系依据充分。肖毅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不予支持。


肖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解除与肖某的劳动关系,应按照该条规定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本案中,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公司有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肖某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依据充分,故对肖某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避坑指南


设立了工会的企业,因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通知企业的工会,由企业工会向企业出具是否同意解雇的意见。


未按照事先通知工会,员工有权以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企业支付赔偿金的。


如果企业在未通知工会,先解雇了员工的,可以在员工起诉企业之前,向工会补正该通知程序。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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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大铭|

|稿件:张绍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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