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借款一般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但在摩邦律师接到的众多咨询中,经常有顾问单位会提到企业与股东之间借款问题。此问题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也并不少见。
其中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借款又分为企业向股东提供借款,或股东向企业提供借款,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但对于股东并没有规定,如果股东没有担任以上职务,应予允许。但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借款有以下四种风险最容易被企业主忽视:
企业怠于行使诉讼
股东获得借款后,迟迟不归还,而大股东或实际控股人也不起诉借款股东偿还债务。通常会导致公司借款因超诉讼时效而无法被追回,公司或其它股东利益受损。
风险防范:符合条件的小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股东会(监事会)或不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执行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上述人员收到前款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未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有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小股东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将款项出街给股东,有因经营困难,觉得企业已经资不抵债,也没有向股东追讨欠款。如债权人起诉、则借款股东对公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防范:应在企业内部明确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它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因任职情况导致借款无效
借款股东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经过正常程序以及股东会同意后通过公司或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如股东在公司内担任上述职位,借款行为无效。
风险防范:在实践中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通过公司或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转移公司资产、掏空公司的情况比较多,严重损害其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公司法》规定,禁止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对上诉人员的借款已发生,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确实有需要向股东提供借款的,其它全体股东也认可的,可以要求借款股东暂时离开《公司法》规定的任职岗位。
借款变注册资本
企业与股东融资协议约定,企业到期不归还的,借款转变对企业的投资,企业可能因此导致低价格增资,股东的股权被稀释。
风险防范:企业在向股东融资时应签署正规借协议,避免加入逾期归还借款转变为增资的条款,股东在借款融资的股东会议应对增资条款持反对意见。确因融资妥协的,也因约定按市场价格或经对公司估值后折兑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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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大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