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图民初字第216号
原告金海龙。
被告魏书礼。
委托代理人杜庆菊。
被告杜庆菊。
委托代理人李亚洲,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龙诉被告魏书礼、杜庆菊、崔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海龙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海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旭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