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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同某军与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单|时间:2020年04月20日|2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同某军

委托代理人:王单,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璐,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经审理查明,原告同某军于2018年6月19日入职被告某资公司处,岗位为证券分析师,工资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发放,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649.65元。被告已发放2018年7月-2019年1月工资,未发放2019年2月工资。2019年2月28日起,因被告停业,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劳动。被告确认原告在职期间周末按单、双休轮流休假。原告主张被告强行要求原告自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休假,并扣发该期间工资。2019年4月4日,被告方工作人员通知原告公司自行找工作。

以上事实,有员工名单、《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短信记录、邮件截图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被告未发放原告2019年2月份工资,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9年2月工资4649.65元。原告自2019年2月28日之后再未向被告提供劳动,原告主张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期间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克扣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强制要求其休假,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被告确认原告在职期间存在周末单、双休轮换的事实,故原告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17.5天,被告理应依法支付原告休息日的工资报酬,现原告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休息日加班工资7482元(4649.65元/21.75天*17.5天*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被告因不再继续经营项目,应依据法律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告。被告未提前通知原告即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按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查,被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649.65元,被告工作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故经济补偿金核算为4649.65元(4649.65元×1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现原告要求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关于补缴社保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对该项补缴社保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涉及。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同某军2019年2月份工资4649.65元;

二、被告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同某军休息日加班工资7482元。

三、被告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同某军经济补偿金4649.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为原告同某军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驳回原告同某军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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