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兴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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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秀与上海XX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徐兴俊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褚秀与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1,480.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480.4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徐兴俊律师,咨询电话:13817356315。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现任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徐兴俊律师擅长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