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现实中,仍然存在大量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严重侵害的劳动者合法权益。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就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一、认定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中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标准,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建立:
1、用人单位、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劳动者如何举证:
现实中由于劳动者的因各种原因导致其举证能力有限,因此,劳动者只需要承担一般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证据即完成举证责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同时,在劳动争议过程中,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应当由公司提供。
三、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程序:
在与用人单位因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经济补偿、工伤待遇等原因发生争议后,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同时一并申请确认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