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行政诉讼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纠纷过程中的损害赔偿

发布者:任海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5日|分类:人身损害 |305人看过

离婚纠纷过程中的损害赔偿

我们在离婚纠纷中,经常会听到一方谈到,对方出轨了我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方对我经常拳打脚踢,我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这些问题从专业的角度来讲。其实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的损害配赔偿请求权。当然,损害配赔偿请求权并不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还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婚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有着十分严格的条件限制和适用范围:

一、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限于无过错一方: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们认为,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仅限于离婚纠纷的无过错一方,有过错的一方不享有该权利。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二、主张损害赔偿原则上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

我们所讲的一般情况,指的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向人民法院提出配赔偿请求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如果要主张损害赔偿必须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没有起诉离婚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当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也规定了,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的不同处理情形:

1、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主张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

2、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没有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主张损害赔偿的,但到了二审的时候觉得不公平向二审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要组织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的,调解不成功,被告就只能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特殊情形:在协议离婚等情况下,无过错一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会支持该请求。

三、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

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重婚、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等情形,一般情况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物质上的损害,比如重婚、他人同居的情况,出轨一方经常会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就擅自赠与第三者,这就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造成物质上的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夫妻出现一方重婚、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等情况,必然会给无过错一方配偶带来精神上极大的损失和痛苦痛苦。此时,无过错一方当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在离婚诉讼中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的范围、标准、赔偿数额等问题做了相应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