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过程中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根据婚姻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支付以及探望权行使等问题。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抚养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一般情况,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当然,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男方和女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优先考虑因素:
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应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法院会依法听取该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意见。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即使男女双方离婚的,其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男方或女方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当然,抚养关系确定后并非不可改变,如果出现法定情形,另一方仍然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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