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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国际动漫项目(漫通公司)加盟维权意见

作者:张振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1次举报


张振律师,专业加盟维权律师,联系电话:15020001110(微信同号)

一、原被告签订的AA国际动漫-休闲馆合作协议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相关特征,系特许经营合同,相关费用为特许经营费用。

1、根据原被告于2019年3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内容为AA国际动漫品牌使用权及经营模式和相关技术,原告享有1公里范围内区域保护,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提供AA国际动漫休闲馆经营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术,被告有义务为原告提供店面选址、装修施工指导,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处理经营中问题,指导原告正确经营等义务,因此虽然合同第八条约定品牌权益金包含(80%技术转让费,20%运营服务费),但该款项实际上就是原告为被告提供上述服务所支付的服务费即特许经营费用

2、被告并不是仅仅将技术转让给原告,原告需按照被告的经营模式、经营资源开设连锁店,原告需要按照被告要求提供销售情况报告,必须按照早9:00-晚9:00的营业时间营业,必须使用被告规定统一款式品牌的货柜、桌椅、连锁管理云系统等,原告不能正常营业时,必须向被告申请,经被告同意后,连锁店方可暂停营业。被告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经营资源等许可原告使用,原告须按照被告制定的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通过上述内容均可以印证本案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所谓的技术转让费就是特许经营费用。

3、根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第十一条: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原告与被告签订的AA国际动漫-休闲馆合作协议》,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特征,应为特许经营合同,相关费用属于特许经营费用。

二、原告享有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单方解除权,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加盟费。

根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AA国际动漫-休闲馆合作协议》,系被告单方提供的制式合同,不允许原告进行任何修改,被告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制定了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的合同条款,对原告应当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亦未约定,合同中约定经双方签字合作款项到位7天冷静期后生效,也不符合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不应适用。

现原告未实际使用被告的经营资源,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根据该条规定单方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返还加盟费。

三、被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告在不具备成熟的商业模式及经营资源情况下,隐瞒特许经营资源系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信息且该公司已经经营异常,被告该种行为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原告通过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系统查询,被告“AA国际动漫”项目登记备案在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即使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授权被告开展相关特许经营加盟,也应符合商务部的相关规定,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不能证明被告有成熟的商业经营模式,可以开展特许经营;经查询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山东),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于2018年6月29日被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截至2021年3月5日未被移除,一个经营异常的企业怎么可能具有成熟的经营资源和经营能力,也不可能进一步向项目上投入相应的资源,而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9年3月10日,更进一步说明本案被告未履行披露义务,影响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及投资的决定权,本合同继续履行下去,不符合民法典公平原则。因原告没有选址及开店经营,合同实际上也无法继续履行,解除合同更符合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原告未实际占用并使用被告经营资源,合同继续履行对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利处,原告有权根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原告有权解除涉案《AA国际动漫-休闲馆合作协议》,被告应依法返还原告交纳的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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