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曹某某
针对答辩人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答辩人不存在违约情形。
2020年7月23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张大卓通过济南诚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本合同签订之前,答辩人及答辩人代理人已经将房产证等原件出示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对涉案房产系曹昭姜及杨斌共有系知情的,且合同签订时答辩人已经将房产证交付至居间方济南诚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处。双方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特别提示第6款中约定:若交易房产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则网签手续于甲方取得继承公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签订以后,答辩人一直在积极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因案外人不配合办理公证手续,2020年8月中旬,答辩人已经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一审尚未出判决结果。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被答辩人对本案房屋权属信息了解,也在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答辩人一直在积极办理继承事宜,答辩人不存在违约及不配合办理网签手续情形,不应承担被答辩人主张的违约责任。
为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答辩人已与2020年9月初搬离涉案房屋,目前租住在钢城新苑小区,也可以说明答辩人不存在不配合办理网签手续情形,答辩人一直在努力履行合同。
二如被答辩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答辩人同意解除,因答辩人不存在故意违约情形,答辩人可以退还被答辩人交纳的30000元定金,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中介费、律师费。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支持被答辩人关于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中介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张振,联系电话:150200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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