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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481号)的废止

作者:张振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50次举报


2017年11月24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481号)的废止,结束了近十年的八大标准分歧和纷争。不过,废止后仍会留下两大问题值得探讨:


一、解决了8个标准分歧问题


1.解决了25%还是50%-100%的赔偿金标准问题


481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工资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加发相当于(所欠)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这就是在未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工资、未支付经济补偿这三种情形下,加护赔偿金的25%和50%-100%的标准差异,而且还有是否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和逾期支付的前提差异,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争论!


2.解决了25%还是50-100%的赔偿金标准问题


48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支付经济补偿,且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这就是50%和50%-100%的标准差异,而且还有是否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和逾期支付的前提差异,导致实践中出现一些争论!


3.解决了经济补偿的12年上限标准问题


481号文件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最多为12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最多支付12个月。


这就解决了12月上限限制标准不一的问题。


4.解决了经济补偿下限为企业平均工资还是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481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未规定经济补偿的下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这就解决了经济补偿下限到底是企业月平均工资还是最低工资标准问题。


5.解决了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计算周期问题


481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两者都明确为解除前十二个月,但在劳动关系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时,难免会产生一些分段计算带来的周期误解或混淆。


6.解决了“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补偿”的准确称谓问题


如前所述,481号文件称为“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称为“经济补偿”。尽管《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为“经济补偿”,但实践中称呼不一。


这就解决了称谓的准确问题,现有规定均为“经济补偿”,而非“经济补偿金”。


7.解决了不满六个月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问题


48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劳动关系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需要分段计算时,就存在劳动者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按照481号文件可计算为一年,要支付一个月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则只需支付半个月工资。解决了计算标准不一的问题。


8.解决了裁员支付经济补偿是否需要规模要求的问题


48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即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这就存在裁员的规模要求,481号文件没有规模要求,《劳动合同法》则有20人或者10%的规模要求。


二、留下的问题


1.经济补偿是否为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月平均工资


481号文件明确,经济补偿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月平均工资,排除了非正常情况下的劳动者平均工资,有利于保护劳动者,避免用人单位的一些恶意规避行为。


但《劳动合同法》并无此规定,如何执行将直接影响到劳动者权益,以及影响到对用人单位管理的导向。


2.是否还分段计算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此规定,多数地方对于2007年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481号文件计算。


随着481号文件的废止,“当时有关规定”也不复存在,这条的作用是不是宣告终结了?


三、废止了一项待遇,即废止了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481号文件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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