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020001110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东北小伙加盟曹操、绿源、皇马项目,济南维权

作者:张振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1次举报

      张振律师,电话:15020001110.专业加盟维权律师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城市运营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关特征,系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签订的合同书,被申请人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经营资源等许可申请人使用,申请人须按照被申请人制定的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根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第十一条: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城市运营商合同书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特征,应为特许经营合同。

二、申请人享有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单方解除权,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加盟费。

根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城市运营商合同书,系被申请人单方提供的制式合同,不允许申请人进行任何修改,被申请人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制定了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的合同条款,对申请人应当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亦未约定。现申请人未实际占用和使用被申请人的经营资源,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根据该条规定单方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返还加盟费。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申请人在不具备成熟的商业模式及经营资源情况下,隐瞒了绿某某、黄某某项目备案在山东某某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事实,其本身没有相应的特许经营资源也无权以被申请人名义开展特许经营加盟。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张已经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已经达成解除合同合意,申请人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申请人有权解除双方特许经营合同

申请人通过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绿某某”“黄某某”项目至今未登记备案在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被申请人没有成熟的商业经营模式,不能开展特许经营;经查询,被申请人“绿某某”“黄某某”项目存在大量法律纠纷,被申请人在合同签订时没有如实向申请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申请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在申请人提供的五段录音中,被申请人目前大股东张在与申请人谈话中已经与申请人达成解除合同合意,双方合同应已经解除,双方争议点仅在设备如何返还,及易耗品该如何扣除问题。更进一步说明本案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履行提供经营资源、经营体系的核心义务,既影响了申请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及投资的决定权,也说明本案合同实质上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继续履行下去,也不符合民法典公平原则。因申请人没有选址及开店经营,没有使用及实际占用被申请人的经营资源,合同实际上也无法继续履行,解除合同更符合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申请人未实际使用并占用被申请人经营资源,申请人有权根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解除合同。

四、申请人已经交纳50000元加盟费及保证金500元。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某软件转账记录,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1日

分两笔向济南店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转账10000元、30000元,于2020年12月10日向某软件名称“绿某某某某,雪”转账500元,于2020年12月13日分两笔向某软件名称“绿某某某某,雪某某”转账5000元、5000元,某软件名称“绿某某某某,雪某某”系被申请人招商经理王某某,加盟合同中联系人也是王某某,当时申请人是按照其要求支付的剩余加盟费。

五、合同解除后,被申请人应返还申请人加盟费及保证金,申请人可以返还被申请人提供的设备等材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

终止未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申请人已经交纳加盟费级保证金,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提供了培训服务,并赠送了部分设备,目前设备均在被申请人处,可以依法进行返还,因此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相应的加盟费及保证金。

综上所述,申请人有权解除涉案城市运营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被申请人应依法返还申请人交纳的加盟费及保证金。


张振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0年
  • 15020001110
  • 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79.3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66次 (优于99.4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32次 (优于99.7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10668分 (优于99.6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0篇 (优于99.67%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振律师IP属地:山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44826 昨日访问量:36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