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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分手,男方追回彩礼

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9日 24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与温某系小学同学,2021年中旬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3月份,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刘某亲通过媒人温某彩礼三万余元。刘某与温某自确立恋爱关系以后,两人开支一般是刘某在承担,由于双方生活观念、价值观念差距巨大,导致双方矛盾频发。2023年3月,两人多次发生争吵后决定分手。刘某要求返还交付的彩礼及三金,温某拒绝返还。

彩礼系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男方按照中国传统习俗支付给女方的礼金,一般包含现金、首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相关规定,如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虽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或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彩礼一般应当返还。但彩礼返还的金额,还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给付金额、是否生育子女等综合考虑。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大难点是举证,彩礼给付一般都是现金和财物直接交付,一般不会有直接证据,需要有证人证言进行证明。本案立案时证据仅有媒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本案开庭以后,被告拒不承认收到过三金,通过与对方沟通调解,最终退还部分材料。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是,近年来,涉彩礼案件呈现以下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该两类案件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规定》基于彩礼的目的性赠与特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裁判规则,有助于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妥善平衡双方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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