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4日 3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5月30日,济南某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了某地方政府的装饰装修工程,济南公司授权张某,将上述工程部分发包给德州某公司进行施工,大包价格35万元,后该项目增加了部分工程量,最终项目已经交付使用,济南公司因工程发生工伤纠纷一直未行结算。德州公司起诉要求按照43万进行结算,并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接受委托以后,经过律师分析,委托人张某系济南公司项目经理,其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相应的支付义务应由济南公司承担,最终律师按照职务行为进行代理答辩,法院依法驳回了德州公司对张某的全部诉求。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定需要区分不同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张某实际系借用济南公司资质进行施工,而且济南公司未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在张某与德州公司签订合同书中加盖公章,张某需要对转包工程工程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通过举证张某系济南公司项目负责人属于职务行为,而最终避免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年 (优于79.53%的律师)
266次 (优于99.42%的律师)
632次 (优于99.78%的律师)
117970分 (优于99.68%的律师)
一天内
71篇 (优于99.6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