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4日 3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展某、孙某、赵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1号,三人通过商量合伙按股份投资方式经营“生态休闲园艺馆”作为一项共同事业进行发展,主营餐饮、休闲、娱乐为主。协议签订后,三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租赁了被告孙某果园一处,投资开办了“生态休闲园艺馆”,并兴建了相应的房屋,三方约定园艺馆投入建设的房屋,如遇国家和集体征用时,所得赔偿三人均分。2017年4月13日,三人合伙租赁孙某的果园被济南市历下区政府拆除,孙某以个人名义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地上物拆迁补偿协议,按照320元每平方米,三人合伙部分涉及补偿五十余万元。2017年4月15日,孙某以丈量双方及三方合建部分为由,对部分建筑进行测量,并形成了上下两部分测量数据确认单。孙某收到补偿以后,按照180元每平方标准向展某支付17000元,并称两人合建部分已经结清,不再同意向展某支付剩余补偿款。
因多次协商未果,展某将孙某起诉至人民法院,庭审中孙某提供测量确认单原件一份,上半部分展某与孙某签字部分写明款项已经结清,经展某核实,款项已结清系后添附,并不是两人确认签字时形成,虽然孙某一直辩解系支付17000元以后款项结清,自己才写上去的。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意见,认为已经支付款项与按照确认分割款项数额不一致,且写孙某个人自行添附形成,不能证实展某与孙某就该部分已经分割清楚,孙某需按照确认单数据向展某支付尚未补偿款,最终一审判决生效以后,展某拿到了相应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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